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蒸汽储气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蒸汽储气罐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蒸汽储气罐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蒸汽储气罐,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